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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理解素质教育
作者:鲁兴树    动态来源:《中国教育报》2007年1月2日第6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5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写入法律,标志着素质教育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然而,笔者在参加素质教育案例征集活动时发现,一些校长和教师对素质教育的理解仍有偏颇。

关于面向全体

面向全体是素质教育的要义之一,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准确理解面向全体的内涵。A校开设游泳课程的目的是为了在体育竞技比赛中获奖,是为了培养少数运动员,而本校许多对此有兴趣的学生却没有机会参与。显然,这种做法不是面向全体,与素质教育的要求相悖。B校要求所有的学生都要学竹笛,从形式上看,这是面向全体,而实际上,并非每个人都对竹笛感兴趣,并非所有的人都适合学习竹笛,吹竹笛也并非该校所处的地域文化传统。因此,这种形式上的面向全体,不一定是真正意义上的面向全体。面向全体作为一种教育追求,落实到实践中就是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就是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学生,面向全体必须以学生的真实需要为前提。

面向全体还需要有宽广的胸怀,需要一种开放的思想。如果教师只关心自己班级的发展、自己学校的发展,甚至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阻碍其他班级或其他学校的发展,就不是素质教育所需要的面向全体。一则案例这样写道:为在激烈的校际竞争中取胜,我们必须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就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就是贯彻《义务教育法》,任何一所学校都必须无条件地实施素质教育,而把实施素质教育与击败其他学校联系起来,似乎有违素质教育精神。

关于全面发展

全面发展是素质教育的又一要义,但是全面发展不等于均衡发展,不等于全部发展。全面发展是一种教育导向,在实践中应该因人而异。比如,强迫下肢残疾的人练习跑步显然不是全面发展的要求,相反,如果因为残疾而剥夺他参加力所能及的一些体育项目的权利或者机会,同样不是素质教育。全面发展应该重过程而不是重结果。全面发展不应该有统一的量化指标,不同的人因先天条件不同,全面发展的最终水平也不同。

提倡全面发展是对人的一种终极和全面的关怀,因为人的全面发展不仅对社会有利而且会提升人的生命质量,但如果把学生的全面发展水平作为升学的一个门槛,成为学生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就有违全面发展的内在精神。眼下,为促进全面发展,一些地区正在尝试把升学与综合素质考核结合起来,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操作不慎就会与素质教育精神相悖。有的地区中考和高考方案中把德育考核与升学挂钩,若某位学生德育考核处于末等,就会无缘升学。据称,更有甚者在录取时把品德考核情况作为收费的一个依据,考核差的就多收一点学费。笔者认为,这些做法有悖于素质教育所提倡的全面发展,甚至有悖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品德不好的人没有权利上学,而事实上,品德不好的人更需要接受教育。

关于德育核心

德育是素质教育的核心,于是,有人认为只要抓住了德育就是实施素质教育。从征集的素质教育的案例来说,德育案例最多,如何在智育的过程中促进学生主动发展的案例,却少之又少。德育之所以成为素质教育的核心,不仅因为道德品质在素质结构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而且因为在现实中,德育往往未真正引起学校、教师和家长的重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成为素质教育的重点,也同此理。用矛盾论的观点看,德育、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正处在矛盾的主要方面。试想如果将来有一天,人们普遍忽视了智育,这时,智育也就转化为素质教育的核心或者说重点。因此,实施素质教育应该树立整体的观点,应处理好全面发展核心重点的关系。笔者认为,人的素质是一个综合体,只是出于研究和说明问题的需要,才将素质分为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审美素质、劳动技能素质等。日常生活中,人们说某人素质高,这里的素质实际上指的是综合素质。(江苏省常州市教育局研究室 鲁兴树)

《中国教育报》200712日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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