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教育部2003年颁发的《普通高课程方案(实验)》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要求,以及《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为有效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的认定和管理,促进高中新课程顺利推进,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结合我校高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高中课程学习实行学分管理
合我校校认定,教务部门理暂行规定》,为有效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分
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情况。学分管理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模式,它按照培养目标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学习和学生应得的总分,以取得规定的最低限度以上的总学分作为学生达到毕业程度的标准。
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学分由学校认定,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干部和骨干教师担任,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学分认定由教务处负责实施。
二 、学分认定的基本内容
(一) 学分基本构成要素
1、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修习课时记录。学校对学生修习课程及各模块进行登记,学生在修习课程前填写修习报名记录 。
2、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修习过程反映。对学生的课程修习情况,教学班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情况、考试考核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须有实践场所、服务对象单位的书面评鉴意见和学生在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过程的翔实记录
3、修习完的课程考试成绩。各学科每个模块修习结束后,学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作为学分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学科类课程学分认定
1、修习课时记录认定。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修习时间要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以上,其中,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分不低于15个课时;学生参加课程修习的时间由授课教师登记。
2、修习过程反映认定。1)学生在修习过程中态度是否认真,能否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独立完成作业,完成作业次数占布置作业次数的80%以上,否则不予认定。2)其它各项学习任务情1)活动情况,完成作业定开设课程,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全程参加课程修况,从事与修习内容相关的实验和实践活动及平时成绩等。
3、模块考试成绩认定。模块学习结束,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或委托专业部门命题,并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学分。考试除书面笔试外,还应包括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等。
以上三方面均合格者,方能获得相应的模块学分。
(三)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1、研究性学习学分认定
研究性学习学分以课题评价形式认定。在研究性学习课题立项时,要根据课题大小和难易程度,以及所需要学习时间来确定学分。学生在三年中的研究性学习课题以2—5个为宜。
认定研究性学习学分主要依据5个方面材料:(1)开题报告和学习方案;(2)每次课题研究学习活动的记录(每学分不少于18学时):(3)课题研究中所收集的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理过的资料、参考文献;(4)具体反映每一成员参与研究的感受、体会小结;(5)课题研究学习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等)。
研究性学习以小组的方式进行,每组一般控制在5—15人之间。
2、社区服务学分认定
学生三年内应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共获得2学分。参加社区服务少于10个工作日的,不给学分。公益性是社区服务的最大特色,服务者的志愿与义务与否是判断某种活动是否是社区服务活动的标准。 学生可以从学校提供的社区服务清单中选择服务内容,也可以自己申报,经学校审批备案。社区服务以小组或行政班的方式进行。学校依据既定程序和社区提供的相关材料(报务对象及联系方式、服务时间、服务项目、认定签名、服务体会等)认定有效工作日及学分。
3、社会实践学分认定
1)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1周有组织、有意义的社会实践,并且有个人的社会实践记录(如日记、体验材料等),可获得2学分。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均不获得学分。
2) 社会实践可以在校内或校外进行。校内实践2学分,校外实践4学分。
3)军训是社会实践的独立内容,时间不少于一周,记2学分。
(四)选修Ⅱ学分认定
学校应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为学生选修创造条件,并在修习结束后进行考核。选修Ⅱ学分从修学习过程记录、修习过程反映和课程考核结果三方面来认定。以上三方面均合格者,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三、学分认定实施程序
1、班主任、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综合学生修习过程记录、修习过程反映以及学业考试的情况等,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2、学校教务处综合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的意见,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汇报情况,由学分认定委员会做出是否获得学分的决定。
3、公告。对不能获得学分的,要书面说明原因。
4、学生对学校不予认定学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学校接到学生复议申请后15日内召集有关人员,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学生。
5. 学生因学分认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或申请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不得超过2次,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得放弃,选修课程中要求获得必修学分的模块有其他选择的除外)。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1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同科课程(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
6. 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听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7. 学校不奖励学生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相应栏目予以真实记录。
8. 认可学生在省内其他普通高中学校获得的学分。跨省转入我校学生,依据转入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认可其学分。本校高中学生经学校同意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修习的课程可以作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四、学分认定的有关注意事项
1 .学分认定时间。学科类课程在修习完每个模块后,由学校确定时间组织考试、进行学分认定;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由学校在学期或学年末根据情况进行统一认定。
2. 学校将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特别要建立学分认定的诚信制度。学校要为任课教师、学分认定小组成员、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建立诚信档案。在学分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及时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暂停或终止其学分认定资格。
3.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学分认定工作进行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五、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条件
1. 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2. 3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课程II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
3.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